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报告或者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