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低于服务成本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