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规则。 注册估价师的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不同意见应当在价格评估记录中记载。 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该评估事项的注册估价师签名,并由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盖印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