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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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适用《城市房...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经济特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内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房地...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要求到其指...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负责。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估价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当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技术标准和规则,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低于服务成本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招...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报告或者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注册估价师、房产、土地、城市规划、法...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查询、投诉...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建...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第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未如实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未按时答复当事人复核申请的,由房地...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请未经...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要求到其指定的房...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外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的区域进行房地产...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