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估价师注册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