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第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评估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评估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估价师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