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未如实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未按时答复当事人复核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