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要求到其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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