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