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