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每季度公布房地产交易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