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估价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估价对象房地产有关权属、交易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登记记载为准。没有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面积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符的,委托人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性质及面积,有关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认定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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