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要求到其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由有关机关或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委托,并承担评估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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