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