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内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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