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内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