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评估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给其他评估机构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