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