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外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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