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经济特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依法成立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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