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三)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识别及应急救援; (四)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超过核定容量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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