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合格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器材; (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三)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标志。 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应当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