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