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旅游设施、项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如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