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实训、实习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安全实践条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