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台风、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客运条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驾驶员和其他负责接送的人员应当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并保证所有学生安全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