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禁止在本经济特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