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三十八条 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其他园区可以根据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价。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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