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电气化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铁路沿线的施工工地、厂矿企业、农贸集市、居民垃圾堆放站点等进行环境治理,对农用地膜、蔬菜大棚塑料布和生活用塑料袋、广告布条等轻飘物及时进行清理或者加固,减少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