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仍应当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