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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