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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