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