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