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