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