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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