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