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