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