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项目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