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