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