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