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旅游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价格监测分析、发布监测信息的; (四)对价格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内容及其相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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