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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