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 (二)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将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 (三)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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