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