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