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