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信息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